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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收到起诉人唐**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答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唐**诉称: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原苏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于1997年9月7日作出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后又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虎公行撤字(2011)第55号《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故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作出书面说明,说明第951479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及虎公行撤字(2011)第55号《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起诉人的行为性质不是嫖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唐**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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