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05月08日收到起诉人顾**以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答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顾**诉称:其父顾**于1942年为顾德修购置苏州市纽家巷百合弄17号一处房产,该房产在1958年被房地局以公私合营名义占为公房,并收取房租至今,后经复查,确认百合弄17号产权户名为顾德修。故起诉人诉请返还房产,偿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2014年10月22日的答复,本案所涉房屋产权户名顾德修,该房屋于1958在苏州市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被纳入改造范围。本案起诉人关于返还房产,偿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顾**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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