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唐志春因诉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江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004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吴江区人社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唐**撤回起诉。
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48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计50元,由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