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査**与苏州市**道办事处撤销拆迁告知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查**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查**上诉称:长**办事处(原龙西街道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拆迁告知书》,严重违法并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理应纳入法院的审判程序中。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在立案审查阶段超越职权进行实质审查,剥夺上诉人的起诉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龙西街道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原环保局地块的《拆迁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查**要求长**办事处撤销该《拆迁告知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上诉人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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