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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规划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其要求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按建安成本价安置给其子一套定销房,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是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朱**起诉称,2008年12月,其居住的房屋因在苏化集团安全防护距离内需拆迁,决定异地安排其176平方米二层联体公寓房。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秦**曾口头承诺,待其儿子达到结婚年龄时会安置一套定销房,现其儿子已达到婚龄,向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安排一套安置公寓房,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未做明确答复,其申请行政复议无结果后,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说明,按照每平方米2300元至2600元进行协商。现请求判令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按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650元安置一套定销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朱**并未提出被诉人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其起诉内容看,是要求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兑现其认为该办公室负责人在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时》对其作出的按建安成本价安置其一套住房的口头承诺。此项请求不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的情形。因此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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