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优**司因诉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优悦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优悦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