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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家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优**司因诉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优悦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优悦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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