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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苏州市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因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范**申请再审称,其要求苏州市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落实其1988年因冤狱平反的善后政策,补发服刑期间工资、补办教师身份退休待遇及补发退休金差额,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1988年3月被宣告无罪。后由组织安排其返回原单位苏**机厂工作,并为其解决了农转非的户口问题,直至其2003年从苏**机厂退休。现范**对宣告无罪后工作的落实有异议,要求补发服刑期间工资和解决相关劳动关系,该诉请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据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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