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南通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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