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易婵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施高鸣与海门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瞿**与南通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花应凤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拘留所一审行政判决书
穆**与南通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1)
张**与南通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顾**等与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