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易婵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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