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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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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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