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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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门**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通**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裘**等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王**与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贵**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裕**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童**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