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储祥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南通臻**有限公司如皋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两次传唤,原告储祥山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储*山诉如皋**护局行政批准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祥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