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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诉称,我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启东**经济协会登记(资料)情况、历年年检(资料)情况。被告接到我的申请后,未在法定的15日内作出答复,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之后,被告答复称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启东市民政网主动公开,但通过网站查询的内容不能涵盖申请公开的信息。现要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依复第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启东市民政局辩称: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二、原告诉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原告新的主张,原告未经申请即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不具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主体资格;四、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书面答复“启东**经济协会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被告于10月15日作出(2014)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该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已在启东市民政网站主动公开,并提供查询网址。

另查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启东**经济协会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被告已于原告提出申请前的2014年8月26日、9月4日已在启东民政网站予以公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法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业已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原告可登录相应网址获取相关信息。被告在未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以征求第三方意见为由,逾期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虽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明确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在答复形式和内容上,并无不当。在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登记详细资料,与其原书面申请不一致,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重新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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