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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淮安经**理委员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书面答复。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四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无关的文件,属于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行为。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一份违法的政府文件。4.如果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确实没有作房屋征收决定文书,应当给申请人作书面的说明或者回复。5.公开的信息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公开的通告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不是房屋征收决定,且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权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公开淮海南路柴米段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及作出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而被申请人已没有其他信息继续公开,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公开信息的理由不成立。一、二审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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