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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等12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东台市八**员会城建备案通知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徐**、仇**,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曹*及委托代理人臧**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东台市**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东台市八达城商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于2010年7月28日改选产生了东台市八达城商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10年7月29日,第三人东台市**主委员会向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备案申请,并向被告提交了东台市**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章程、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选举统计票及附件、关于对业委会换届选举的公示、关于八**委会换届选举决议、东台市八达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票、八达城商住区第三届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布情况及公示照片等资料。2010年8月10日,被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作出被诉《备案通知》。上诉人徐**等12人不服该《备案通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本案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被诉《备案通知》的法定职权。

本院认为

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第三人申请登记备案时提交了前引规范性依据所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被告经审核后,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备案,该备案行为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徐**等12人要求撤销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东建发(2010)140号《关于给予改选的“东台市**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等12人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徐**等12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东台市八达城商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时间是2010年7月26日,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2010年7月28日。作为备案必须要件之一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改选的情况,是指特定时间(选举日)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应当提交2010年7月26日下午换届选举的会议记录,而不是被上诉人提供的4份平时的会议记录。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被上诉人在换届选举中没有派员出席选举大会现场,没有履行其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在选票弄虚作假和备案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给予备案,系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1、被上诉人具有对东台市**主委员会备案的职权。2、东台市**主委员会改选符合法律规定,备案文件齐全。2010年7月25日-27日在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选举,2010年7月26日还处于实名投票期间,不存在2010年7月26日的会议记录,7月28日公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提交的会议记录材料是齐全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被诉《备案通知》的法定职权。

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在东台市八达城商业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及时向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相关文件,办理备案手续。被上诉人审核后,确认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文件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备案,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徐**等12人提出备案材料不齐全,缺少2010年7月26日换届选举会议记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中,东台市八达城商业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采用了向业主发放选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间为2010年7月25日-27日,2010年7月26日还处于实名投票期间,2010年7月28日公示了东台市八达城商业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改选结果,并无证据证明2010年7月26日下午采用集体讨论方式进行换届选举投票。故上诉人提出东台市八达城商业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系于2010年7月26日改选产生,备案材料中缺少2010年7月26日下午换届选举会议记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和选票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本案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上诉人徐**等12人认为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尽到现场监督职责,未能发现选票存在弄虚作假,可另案主张其合法权益。

综上,上诉人徐**等12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等12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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