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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崔**诉东台市人民政府一案,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8日,崔**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4月,东台**管委会实施西溪安置区地段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起诉人向拆迁工作人员提出“以后人家按什么标准补偿,也按什么标准补偿给我”,后为支持拆迁,在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起诉人之夫先签了空白协议,嗣后,东台**管委会单方在空白协议上填上补偿方案,但其补偿标准都低于同地段、同批次的其他被征收户。现诉讼要求被告按同地段、同批次征收标准给予起诉人被征收房屋公平补偿和安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崔**所诉被告为东台市人民政府,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所诉被告为东台市人民政府,所诉案件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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