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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限公司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限公司(简称金**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第三人陈**工伤行政认定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简称盐都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都行初字第00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金**司申请再审。盐城**人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都行监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金**司的再审申请。金**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盐检行抗(2014)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盐行抗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都行再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金**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司法定代表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季*、袁**,原审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行再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和(2011)都行初字第005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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