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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高*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1年1月18日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发出招投标公告,将头灶影剧院地块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出让,起诉人报名并交纳报名费,并在2015年4月6日书面申请要求开标,但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未给予答复。现诉讼要求判令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将坐落于东台市头灶镇六灶影剧院地块进行开标转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高*起诉要求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对招标财产进行开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经向其释明,其仍坚持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高*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确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立案审查标准过高,已突破形式要件审查标准。请求依法撤销(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江苏**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所涉诉讼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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