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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诉东台市教育局、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东台市教育局无故克扣本人退休金,虽经多次信访但均未能得到解决。现诉讼:一、东台市教育局补发无故克扣的退休金49375元,并补偿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二、东台市教育局依法补偿因公致残的补偿金212264元。三、东台市教育局从2015年6月1日起将退休金补增至221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林**于1983年被原东台县**理委员会辞退其民办教师工作。现起诉人林**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林**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盐城**民法院立案、审理、判决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我的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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