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陈**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姜**、李**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朱**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扬*与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陈**等与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