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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陈**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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