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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诉阜宁县**出版局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3日,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按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给予合法合规的退休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朱**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阜**文广新局未按法律规定给予本人合理合法的退休手续及待遇,致使我退休金数额相差巨大,而且没有医保卡,现本人依法要求按法律法规,给予本人合法的退休待遇。请求原阜宁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按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给予合法合规的退休待遇。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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