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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以谓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因诉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之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0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30日,郑**原审法院起诉称:阜宁县城河南路1号楼、2号楼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1、请求确认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职权不作为违法;2、判令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尽快对郑**拆迁安置房安置质量组织落实;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否则不予受理。起诉人郑**未提交已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以谓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期间不应受60日限制。且上诉人一直在寻求危房的解决,2014年写信给阜宁县委顾**书记,顾书记批复后转阜宁县住建局,该局局长批复后8月23日又转至该局质监站要求落实,只是上诉人本人无法调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郑**申请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应在郑**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后60日内,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答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郑**无证据已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过申请,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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