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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杨**与盐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诉被上诉人潘**、杨**、原审第三人盐城**民医院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翟*、张**,被上诉人潘**、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原审第三人盐城**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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