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诉被上诉人潘**、杨**、原审第三人盐城**民医院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翟*、张**,被上诉人潘**、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原审第三人盐城**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