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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单位:1、赔偿自2000年至2014年土地补偿金15400元;2、人口安置补偿金加利息9240元;3、要为其妻子程**,其女许金*安置人口,为其家安置宅基地、人口地。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赔偿自2000年至2014年土地补偿金15400元;2、人口安置补偿金及利息9240元;3、为其妻子程**、其女许金*安置人口,为其家庭安置宅基地、人口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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