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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要求按协议履行补偿损失1451600元。2、要求撤销违法的射国用(2006)0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李**以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1993年违法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请求本院予以撤销,同时要求被告按照1970年8月28日射阳县**革命委员会与射阳**新安大队第三队革小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补偿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总损失145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起诉主体问题。李**以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的名义起诉,没有该村民小组的印章,也没有授权,故起诉主体只能认为是李**个人。2、关于李**的起诉能否受理问题。《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李**认为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1993年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违法,请求本院予以撤销以及请求被告按照1970年8月28日的《土地征用协议书》补偿问题,其起诉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的名义起诉,没有该村民小组的印章,也没有授权,原审法院认定起诉主体为李**个人是正确的。其起诉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亦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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