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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郭**认为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132号信访复核意见结果错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盐信复核(2013)132号复核意见,并重新作出复核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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