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陈**等56人因诉东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赔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等56人于2014年12月12日以被上诉人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等56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等56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