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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江公交认字(2014)第14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韩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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