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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润*(金)行罚决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诉讼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吴**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受理。吴**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未明确行政赔偿的数额,诉讼请求不具体,不应予以受理。综上,吴**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

二、对吴**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三、对吴**起诉状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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