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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尚在审理中,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尚未确定,且镇江市**管理局变更股东登记至今已经超过五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孙**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予以纠正。该案的裁定结果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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