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当事人拒不提供违法产品的进货销货有关情况如何认定其违法所得性质问题”的意见》,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农(农药)罚(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劣质农药20%百草枯37瓶;2、并处罚款41688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1688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协调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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