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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起诉丹阳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被诉人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本院于当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

经审查,起诉人在丹阳市云阳镇石城村潘甲组拥有房产。2013年5月2日,被诉人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内容为:u0026ldquo;根据我市旧城区改建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图。特此说明。u0026rdquo;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内容为u0026ldquo;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上述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已向镇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人于2013年5月6日所作说明是内部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现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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