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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王**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王**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起诉人在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建有住房。起诉人在王**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泰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18号《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一案中得知《市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三营社区地块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的批复》,起诉人也在该动迁方案批复范围内。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于2014年8月24日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以泰政复(2013)18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三营社区地块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的批复》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兴市人民政府泰**(2013)18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三营社区地块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的批复》系对济**办事处作出,该批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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