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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徐**、徐**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徐**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泰兴市人民政府没有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发出公告,也没有听取包括起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意见,就对起诉人进行土地征收,侵犯了起诉人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批准并公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2、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批准并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徐**、徐**起诉时仅提交了徐**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徐**的土地使用权证、泰兴市公安局燕头派出所出具的徐**与徐**关系证明等证据,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泰兴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土地征收行为。故徐**、徐**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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