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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上诉称,郑**离职事出有因,离职期间抓获逃犯立得大功,但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完全了解相关情况就作出让上诉人自动离职的决定,致使上诉人基本生活缺乏保障,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温州**民法院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系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干警。苍南县人民政府认为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苍**(1995)127号《关于给郑**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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