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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上诉称,原审法院未经审查,主观臆断朱**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杭**委(1980)42号及杭**委(1980)59号文件安置朱**、依据浙**委办(1993)31号文件规定纠正错误、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起诉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履行对“58城迁人员”的安置职责,该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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