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上诉称,原审法院未经审查,主观臆断朱**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杭**委(1980)42号及杭**委(1980)59号文件安置朱**、依据浙**委办(1993)31号文件规定纠正错误、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起诉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履行对“58城迁人员”的安置职责,该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