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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上诉称,其因进京举报被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拘留,2010年9月、10月分别向义**民法院及金华**民法院起诉,均未受理。上诉人对原审裁定认为的“2012年9月21日起诉人黄**承诺就该处罚一事放弃提出任何诉求”表示质疑,请求撤销原裁定,撤销义公行决字(2010)000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义信发(2008)11号文件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起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义公行决字(2010)000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系义乌市公安局作出,非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不符合合并起诉的条件。黄**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消除进京黑名单、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进京黑名单”的存在,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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