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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孙**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俞**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孙**房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杭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浙杭行申字第5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再审过程中,2014年7月2日,再审申请人俞**与被申请人孙**“就玉皇山路35号房产及户籍迁移等事宜”达成《备忘录》,明确:“一、孙**户和俞**户均对各自所领取的集体宅基地证上的房屋予以确认,界限划分根据发证档案上的界址点距离和相对位置已现场明确,双方均无异议。二、孙**户和俞**户均声明放弃所有正在进行的行政及民事诉讼。孙**户声明放弃玉皇山路35号公房的一切权利。三、为配合孙**户办理由玉皇山路35号迁移至玉皇山路35-1号的户籍手续,俞**在《公民分户(立户)申请表》上签字。户籍迁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孙**户将玉皇山路35号的户口簿移交给俞**户。四、孙**户从2014年6月20日起通知承租户腾退俞**户的房屋。孙**户的户籍迁移手续办理完成,即视为孙**户将腾空房移交给俞**户,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移交协议。”2014年7月8日,俞**以“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并有备忘录记录在案”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俞**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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