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收到起诉人朱*谷诉被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起诉材料,诉请被起诉人1.依法立即恢复“聘请协议书”中的规定内容。2.赔偿起诉人经济、精神、名誉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求的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