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起诉人丁**被起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起诉材料,诉请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发的《催告书》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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