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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袁**被起诉人杭**障管理中心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根据**劳社险(2006)80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u0026ldquo;门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u0026rdquo;中明确:门诊医疗保险费应连续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中途不得无故中断。因单位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杭州前**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区政府递交了杭齿集公(2007)162号报告,只按规定在职工退休后由本人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余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区政府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了同意的批复。国发(1998)44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其中规定,社保机构应退还不应收缴的社会保险费。中**市委、市政府印发市委(2010)13号文其中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据此,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印发了**劳社险(2010)57号和**劳社险(2012)22号文,先后作出了u0026ldquo;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时,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启动资金u0026rdquo;和u0026ldquo;取消收缴托管费u0026rdquo;的决定。但是,被起诉人还是于2012年9月3日违规收缴起诉人门诊医疗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规定。现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退还违规收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3164.76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权利之日起两年。本案中,被起诉人于2012年9月3日收缴起诉人门诊医疗保险费3164.76元,并于当日向起诉人出具缴费凭证,起诉人于当日即知道该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请事项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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