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起诉人丁**、丁**诉被起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起诉材料,诉请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发的《催告书》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丁**、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杭州秦**限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物**限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鹤**限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车配件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与韩**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杭州**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