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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诉被起诉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2012年4月4日,诈骗分子董*向起诉人借款10万元,双方商定借期半年,利息每月两分半。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位于萧山区城厢街道郁家弄4-3-601室的房产作担保(后经调查,该房产早在2008年就被抵押,在此抵押不成立)。董*还说所借款项用于经营萧山区山阴路上u0026ldquo;当当当当u0026rdquo;典当行的业务流动资金,经事后调查为谎话。其实,董*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其还恶意逃避债务,另其还犯有前科。2012年10月10日,起诉人到萧山区**派出所以诈骗罪报案,当年12月5日,萧**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5日,萧**安分局又作出不予立案复议决定。2012年11月19日,起诉人在东方多媒体网站首页u0026ldquo;社会观察u0026rdquo;栏目中找到u0026ldquo;失踪的女经理u0026rdquo;视频,发现与董*的行为如出一辙,视频中的当事人被上海警方以诈骗罪立案拘捕。2013年2月1日,经法院调解,董*同意分期还款,但事后反悔分文未还。起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董*不仅不还钱,还经常半夜两三点钟打骚扰电话,严重干扰起诉人的正常生活(该案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已经以治安案件立案)。起诉人认为董*诈骗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极为恶劣,坚决不服被起诉人作出的行政不作为错误决定。被起诉人对董*不予立案的理由完全违反《行政诉讼法》原则,同时又无意中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纠正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不作为的错误决定,对诈骗分子董*绳之以法,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案件范围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有的与其行政职权相关联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以董*涉嫌诈骗罪向被起诉人报案,对此被起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不予立案复议决定,其履行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权行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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