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萧计生征字〔2014〕第1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谢**、傅**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生育一男孩,又于2013年10月违法生育一男孩。据此,申请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谢**、傅**征收社会抚养费135000元的决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到期又未履行征收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缴通知书》,在催告期限内被申请人亦未完全履行征收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征收款13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杭萧计生征字〔2014〕第1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的征收款13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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