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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张**等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张**、张**、张**不服被告杭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200901504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月14日向被告杭州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冯**、张**、张**、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张**、张**、张**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冯**、张**、张**、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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