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余杭分局作出《关于“杭州**限公司举报杭州**限公司产品包装上冒用杭州**限公司厂名一事”的答复》的答复行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月23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4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杭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杭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杭州**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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