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颁发鄞集用(2004)08-2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