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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与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海政拆裁(2014)1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中搬迁腾空被执行人顾惠定坐落于宁**曙区望春路368号的建筑面积58.1平方米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海曙区政府根据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申请于2014年9月3日作出海政拆裁(2014)1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该裁决于2014年9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顾*定。被执行人顾*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6日,海曙区政府作出海政拆裁催告字(2014)12号督促履行催告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顾*定送达,限被执行人顾*定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房屋搬迁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海曙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海政拆裁(2014)1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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