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海政拆裁(2014)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中颜**所有的位于宁**曙区望春路358号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组织进行了听证,因被执行人颜**未出庭,听证未实际进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曙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其海政拆裁(2014)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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