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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起诉人彭承兵以宁**二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宁波市**定委员会、浙江省**定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诉状请求:1.请求贵院指定医院重新诊断鉴定原告的职业病;2.请求贵院追查原告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报表原件,并依法追究篡改原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报表原件的人刑事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处治浙江省负责接收原告职业病鉴定的组长强行原告在一张空白纸上面写的8-10小时而包庇违法分子犯法的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市**定委员会、浙江省**定委员会是依据**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成立的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职业病诊断技术鉴定组织,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宁**二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宁波市**定委员会及浙江省**定委员会对起诉人彭**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书》属诊断技术行为。且起诉人彭**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中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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