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王**申请的内容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实施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